台灣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下的碳定價政策工具,屬環境法規下的行政費(非稅捐性質),收入須全數納入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」,專款專用於減緩與調適措施。
| 子法 | 內容 |
|---|---|
| 碳費收費辦法 | 徵收對象、起徵門檻、分階段納管;第一階段對象為範疇一及二年排放量超過 25,000 公噸 CO₂e |
|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| 高排放事業提出減量計畫,審查通過後適用優惠費率 |
| 減量指定目標(削減率) | 政府設定最低減量比例,分行業別指定與技術標竿指定(BAT)兩類 |
「碳費為環境法規下的行政費,其收入必須全數納入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』,專款專用於減緩與調適措施,因此更強調政策誘導功能,而非一般財政收入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