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,承接舊《溫管法》「抵換專案」,事業或各級政府依環境部審定之減量方法規劃執行的減量措施,核心法理為「外加性」。
| 項目 | 舊制 | 新制 |
|---|---|---|
| 專案類型 | 未區分 | 分「移除」(計入期最長 60 年)與「減少或避免排放」(計入期最長 15 年) |
| 確證程序 | 一律須確證 | 技術成熟方法可免確證 |
| 微型規模 | 無簡化 | 再生能源≤5,000瓩或節能≤2,000萬度/年可簡化外加性分析 |
| 額度類型 | 比率 |
|---|---|
| 自願減量專案/抵換專案額度 | 1.2 |
| 先期專案額度 | 0.3(僅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、碳費開徵後前三年可用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