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「合作方法」下,減緩成果(MO)經地主國「授權(Authorization)」與「相應調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)」後,可在締約方間跨境轉移的單位。
建立合作方法與法律文件 → 執行並計算減緩成果(MO)→ 授權 → 初次轉移(First Transfer,僅一次為限)產生 ITMO → 相應調整(地主國 NDC 帳冊增量、購買方扣減)→ 報告與登錄(強化透明度架構 ETF/中央化申報平台 CARP)
合作方法本身之授權、ITMO 轉移之授權、參與實體之授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