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 條機制,承繼並革新自《京都議定書》CDM,由聯合國中央化統一管理的國際碳信用機制,產出單位為 A6.4ER。
活動設計提交(A6.4 PDD)→ 永續發展審查與方法學一致性確認 → 第三方查核(Validation)→ 運作與監測 → 查證(Verification)→ 核發(A6.4ER)與入帳 → 使用/轉移/註銷(跨國使用需授權+相應調整)
跨國使用須強制扣減 5% 給調適基金、2% 給全球減排貢獻(OMGE),不是由市場機制或地主國自行決定是否扣減。
CDM 於2026 年正式落日,新活動不得再以 CDM 身分核發;既有 CDM 專案若要在巴黎碳市場體系存續,須重新提出轉換申請並接受 A6.4SBM 審查,方法學也須逐一修訂校正——並非全面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