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3 碳抵換與碳資源交易
2.3 碳抵換與碳資源交易
台灣碳權交易三層次法制架構(母法→子法→碳交所細則)+國際「核心碳原則(CCPs)」十項標準+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四階段流程+反漂綠國際規範。核心精神:減量優先、抵換為輔、誠信揭露。
台灣碳權交易三層次法制架構 ⭐⭐⭐
| 層次 | 法源 | 內容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層 | 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、第 36 條 | 創設「減量額度」(自願減量專案)與未來「排放額度」(總量管制)之交易授權 |
| 第二層 | 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》 | 具體化額度如何在法定平台交易;買方限「具氣候法第 26 條法定用途之事業」(排除自然人);每單位額度移轉次數以一次為限 |
| 第三層 | 臺灣碳權交易所(TCX)營業細則 | 區分三類可交易標的:①國內減量額度②氣候法第27條第1項之國外減量額度③非屬第27條第1項之國外減量額度 |
| 項目 | 法定用途減量額度(①②) | 非法定用途國外減量額度(③) |
|---|---|---|
| 監管主導 | 環境部指定平台,嚴格帳務規範 | 碳交所市場化機制管控 |
| 買方資格 | 具氣候法第 26 條法定用途之事業 | 國內法人(賣方可為國內或國外法人) |
| 用途 | 扣抵碳費、環評增量抵換 | 品牌、供應鏈、ESG 需求 |
| 二次轉售 | 每單位限一次移轉 | 不得再轉售(僅得持有、註銷、或移轉至核發機構帳戶) |
| 手續費 | — | 買方 5%,賣方目前免手續費 |
臺灣碳權交易所(碳交所)不是「獨立設定規則、不受政府管控」——法定用途額度仍受環境部子法嚴格規範,碳交所僅在非法定用途額度上有較大自主空間。
核心碳原則(CCPs):十項原則、三大支柱 ⭐⭐⭐⭐⭐
| 支柱 | 原則 | 核心內涵 |
|---|---|---|
| 治理 | Effective Governance | 具明確任務、治理結構與決策流程 |
| Tracking | 每個額度可唯一識別追蹤,防止重複發行 | |
| Transparency | 專案資訊公開透明 | |
| 第三方查驗(VVB) | 經具資格第三方機構確證與查證 | |
| 排放影響 | 外加性(Additionality) | 減量活動「若無碳權資金介入則不會發生」(財務外加性)+非法規強制要求(法規外加性) |
| 永久性(Permanence) | 減量成果須長期維持,逆轉需有補償機制(如緩衝池,監測期通常需 40 年以上) | |
| 保守量化方法學 | 經同儕審查,不確定性參數採保守原則 | |
| 避免雙重計算 | 同一額度不得被兩個實體同時宣稱,涉及第六條額度須註記相應調整 | |
| 永續發展 | 永續發展效益與保障 | 對 SDGs 有具體貢獻,無負面社會影響 |
| 支持淨零轉型 | 不得鎖定高碳技術(如延長化石燃料壽命的專案) |
外加性(Additionality)的核心判斷標準是「減量活動是否在沒有碳權收入的情況下就不會發生」——不是第三方查驗、不是方法學科學性、也不是永續效益,這三者分屬其他 CCP 原則。
抵換的減緩階層原則(Mitigation Hierarchy)⭐⭐⭐
優先順序:① 減少(Reduce)→ ② 移除(Remove)→ ③ 抵換(Offset)——僅針對經最大努力後仍殘存的「剩餘排放」,才使用高品質移除類型碳信用額度抵換。
牛津抵換原則主張長期應從「避免排放類」(再生能源、避免毀林)額度,轉向「碳移除類」(植林、DAC)額度,才能達成真正淨零。VCMI 提出「貢獻型宣稱(Contribution Claim)」——鼓勵企業購買高品質額度資助全球氣候行動,但不必然用於抵扣自身排放帳目(除非額度已完成相應調整)。
反漂綠: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(環境部,2024)⭐⭐⭐
| 階段 | 重點 |
|---|---|
| ① 盤查並選擇碳中和主體 | 避免「樣板主體」(只挑低碳產品宣告);組織碳中和至少涵蓋範疇一二,產品/服務碳中和須涵蓋範疇一二三 |
| ② 減量優先 | 建立碳中和管理計畫(邊界、時程、基線、短長期減量路徑),採用 SBTi/IPCC/IEA 等科學化路徑 |
| ③ 抵換為最後手段 | 額度品質標準:年份(Vintage)不早於碳中和期間 5 年、唯一性避免重複計算、註銷須於報告期間結束後 12 個月內完成 |
| ④ 誠信資訊揭露 | 公開揭露八大事項:主體與邊界、選擇理由、執行路徑、原始排放量、減量成效、抵換比例、額度來源詳情、註銷證明 |
碳權年份限制是「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 5 年」,不是「必須使用宣告當年度產生的碳權」;註銷時限是報告期間結束後 12 個月內,不是報告期間「開始前」12 個月。
反漂綠國際法規與準則
| 規範 | 重點 |
|---|---|
| 歐盟 ECGT 指令 | 永續聲明須用數據支持;2026 年起綠色/永續/循環經濟聲明須基於客觀可驗證數據 |
| 法國《氣候與韌性法案》 | 碳中和聲明須提供產品/服務全生命週期碳足跡評估 |
| 我國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37 條 | 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不得標示,違者處罰鍰 1 萬~100 萬元 |
| ISO 14068-1 | 取代舊 PAS 2060,強調碳中和須建立在「實質減量」基礎上,不得僅靠購買額度宣稱 |
| IFRS S2/GRI | 要求企業分別揭露總排放量與抵換量,詳列額度類型/驗證機構,不得僅公布「淨排放量」誤導大眾 |
決策工具:邊際減量成本(MAC)分析
當內部減量成本(設備更換、製程優化)低於外部碳價(碳費費率、高品質碳權價格)時,應優先投資內部減量;僅在技術瓶頸(如鋼鐵業氫能煉鋼技術未成熟)或供應鏈立即性要求下,才在過渡期使用抵換作為輔助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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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章節考題自測(先作答,再點開解答)
Q1. 根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與相關子法,臺灣的「法定用途減量額度」交易機制具有以下哪項關鍵特徵? (A) 參與交易的買方事業,其用途需符合氣候法定義的法定目的 (B) 每一個減量額度單位不限制在市場上的轉售次數,以反應市場的避險性質 (C) 允許自然人與法人共同參與市場,以活絡市場交易 (D) 碳交易由臺灣碳權交易所獨立設定規則與管控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「法定用途減量額度」買方必須是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6 條所列法定用途事業;其餘選項皆與實際規則相反(限一次移轉、排除自然人、受環境部規範)。
Q2. 臺灣碳權交易所(碳交所)在其營業細則中,將可交易的「國外減量額度」區分為兩類,其主要區別下列何者正確? (A) 額度是否能用於氣候法體系內的法定抵減用途 (B) 額度是否來自於移除型或是減量型的專案 (C) 額度的價格以美元或新台幣計價 (D) 額度的來源國是已開發國家或是開發中國家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碳交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7 條第 1 項劃分法定用途與非屬法定用途(僅供 ESG 等商業需求)兩類。
Q3. 在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(ICVCM)制定的「核心碳原則(CCPs)」中,「永久性(Permanence)」原則的核心要求下列何者正確? (A) 專案活動必須能對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(SDGs)做出貢獻 (B) 每個碳信用額度皆能夠被唯一性的識別與追蹤 (C) 減量活動必須是無碳權相關資金介入否則不會發生 (D) 減量成果必須能夠長期維持,且若發生逆轉需有補償機制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D) 永久性原則要求減量成果須「不易逆轉」,可透過緩衝池或保險機制應對如森林大火等非預期事件;(A) 是永續發展支柱,(B) 是Tracking,(C) 是外加性。
Q4. 根據 ISO 14068-1 標準所強調的「減緩階層(Mitigation Hierarchy)原則」,企業在實現氣候目標時應採取的優先順序何者正確? (A) 先減少排放、再移除排放,最後才針對剩餘排放進行抵換 (B) 優先購買高品質碳權進行抵換,再視狀況考慮內部減量 (C) 先解決價值鏈內的碳移除措施,直接減量要考慮成本因素 (D) 同時進行內部減量與外部抵換,比例以公司經營策略為要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先減少排放、再移除排放,最後才針對剩餘排放進行抵換,是 ISO 14068-1 的減量優先核心原則。
Q5. 環境部發布的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中,對於用於抵換的碳權年份(Vintage)有何特定要求? (A) 額度應該在碳中和報告期間開始前 12 個月內完成註銷 (B) 只要是國際認證、市場買得到的碳權,無論年份不影響使用 (C) 減量或移除發生的時間點,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五年 (D) 必須使用宣告當年度產生的碳權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C) 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與 ISO-14068-1 一致,要求減量或移除發生的時間點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五年,且應於宣告期間結束後 12 個月內完成註銷。
Q6. 根據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,企業在進行資訊揭露時,若選擇特定產品宣告碳中和,必須說明選擇該產品的理由,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範下列何種行為? (A) 確保減量成果的永久性 (B) 驗證減量計算方法的保守性 (C) 防止選擇性揭露與樣版化操作 (D) 避免重複計算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C) 揭露選擇理由(如產量、排放占比)的目的,是避免企業僅挑選原本就低碳的產品宣傳,而忽略本身整體高碳排的營運事實。
Q7. 在臺灣購買「非法定用途國外減量額度」的法人,根據碳交所的交易規則,可以對其持有的額度進行下列何種操作? (A) 用於扣抵國內碳費或總量管制超額排放 (B) 將其轉為國內的「自願減量專案額度」來用 (C) 在自身該額度核發機構所開立的帳戶中持有、註銷或移轉 (D) 在碳交所平台上再次出售予其他國內法人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C) 這是碳交所對非法定用途國外減量額度的三種主要操作限制,供企業 ESG 或碳中和應用,但不鼓勵投機行為(不得再轉售)。
Q8. 「核心碳原則(CCPs)」中的「外加性(Additionality)」原則,其核心判斷標準下列何者正確? (A) 減量活動是否在沒有碳權收入的情況下就不會發生 (B) 專案是否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確證、查證 (C) 專案的減量計算是否使用經過同儕審查的具科學性的方法學 (D) 專案是否能夠帶來額外的社會與環境效益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外加性指減量計畫活動相較基線排放量是「外加的」——即在沒有法規要求、財務、技術、融資、風險等問題下,仍堅持執行此活動,才具外加性。
Q9. 在臺灣的碳權交易體系中,「法定用途減量額度」與「非法定用途國外減量額度」在交易流程的監管上有何根本差異? (A) 前者交易流程由環境部平台主導且受嚴格帳務規範,後者由碳交所以市場化機制管控 (B) 兩者交易流程與監管強度相同,只有用途不同 (C) 前者由碳交所監管,後者由環境部監管 (D) 前者買賣雙方皆免手續費,後者買賣雙方皆須支付 5% 手續費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法定用途者由政府平台嚴格管控,非法定用途者則以市場需求為核心,由碳交所依高品質規則管理。
Q10. 根據 IFRS S2 與 GRI 等國際報導準則,企業在使用碳信用額度時,應如何揭露相關資訊以避免誤導大眾? (A) 必須分別揭露總排放量與抵換量,詳列額度類型、驗證機構等資訊 (B) 碳權交易為營業秘密,無須揭露 (C) 僅需揭露購買碳權的總金額與總額度數量即可 (D) 可將總排放量與抵換量扣除後,僅公布「淨排放量」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依 IFRS S2 與 GRI 透明度要求,須分別揭露總排放量與抵換量,讓利害關係者清楚了解實際減量成效與抵換品質,不得僅公布淨排放量誤導大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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