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2 組織自願減量實務
CH2 組織自願減量實務
台灣減碳法制脈絡: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(2015)→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2023,2050 淨零入法)→ NDC 逐版加碼(2.0:2030 削減 24±1%;3.0:2030 削減 28±2%、新增 2035 削減 38±2%)。本章聚焦企業層級的「自願減量」與「碳資產管理」四大面向:自願減量專案與抵換制度(2.1)→ 碳移除與負碳技術(2.2)→ 碳抵換與碳資源交易(2.3)→ 內部碳定價與碳資產管理(2.4)。
台灣 NDC 目標演進 ⭐⭐⭐
| 版本 | 年份 | 目標 |
|---|---|---|
| 溫管法入法目標 | 2015 | 2050 年較 2005 年削減 50% |
| INDC | 2015 | 2030 年較基線情境減少 50%(約當較 2005 年削減 20%) |
| NDC 2.0 | 2022 | 2030 年較 2005 年削減 24±1% |
| NDC 3.0 | 2023(COP28 後) | 2030 年較 2005 年削減 28±2%;新增 2035 年削減 38±2% |
自願減量與碳抵換基礎概念 ⭐⭐⭐
自願減量的「自願」強調「非屬法定納管義務」「超越法定標準」「技術不具普遍性」或「本身不具投資效益」——這四項條件構成「外加性」的判斷基礎。減量成果須經「確證(validation)」「註冊(registry)」「監測(monitoring)」「查證(verification)」(合稱 MRV 程序)後才能核發「減量額度(碳信用額度,carbon credits)」。
- 納管事業單位:用於「應納費排放量」或「總量管制超額排放量」的部分抵減,多作調節用途的政策工具,不得實際扣減向環境部申報的排放量
- 邁向碳中和的過渡手段:用於組織/產品/服務層級的碳中和宣告或供應鏈碳中和要求,涉及範疇更廣,以 ESG 效益與成本有效化綜合評估
「減量優先,移除為次,抵換為輔」——依環境部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與 ISO 14068-1,須先盡力降低自身範疇一二三排放,採行碳移除措施,剩餘排放才用高品質減量額度抵換(且應使用核發五年以內的碳權),並透明揭露來源、年份、外加性、永久性,避免漂綠(Greenwashing)。
2.1 國內外自願減量專案與抵換制度
三層次自願減量架構:國際(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:6.2 合作方法 vs 6.4 PACM)→ 國內(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:自願減量專案)→ 市場(VCM 國際自願碳市場)。
各國政府「自願減量專案」的定位
多數國家(哥倫比亞、智利、南非、日本 J-Credit、韓國、加拿大卑詩省、加州、魁北克、中國等)將自願減量制度作為碳稅/碳費/ETS 的「補充性工具」,具政府法制基礎,而非放任的鬆散自願市場。
企業三種參與方式:
| 方式 | 範例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抵減型參與 | 哥倫比亞、智利、南非「抵減碳稅」 | 購買政府核可減量額度降低稅負 |
| 補充型法遵參與 | 加州、魁北克、卑詩省、韓國、日本 ETS | 以一定比例「抵換」取代超額排放額度 |
| 投資型參與 | 直接投入專案開發 | 較低成本額度+供應鏈 ESG 表現+提前布局第六條市場能力 |
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:兩種國際碳市場治理邏輯 ⭐⭐⭐⭐⭐
| 項目 | 第 6.2 條 合作方法(Cooperative Approaches) | 第 6.4 條 PACM(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) |
|---|---|---|
| 治理模式 | 由下而上,去中心化 | 由上而下,中央化(聯合國 A6.4 監管機構 SBM 統一制定) |
| 自主性 | 締約方高度自主設計合作方法、MRV 方式 | 統一方法學、核發標準、永續發展工具 |
| 產出單位 | 國際轉讓減緩成果(ITMO) | A6.4ER |
| 前身 | — | 承繼並革新自《京都議定書》CDM |
| 核心程序 | 授權(Authorization)+相應調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) | 同左,且方法學採「向下調整」基線原則、強制永續發展工具(SD Tool) |
建立合作方法與法律文件 → 執行並計算減緩成果(MO)→ 授權(Authorization)→ 初次轉移(First Transfer)產生 ITMO → 相應調整(地主國 NDC 帳冊增量、購買方扣減)→ 報告與登錄(ETF/CARP)
- A6.4 監管機構(SBM):制定方法論、核發標準、永續發展工具,向 CMA 報告
- 方法學標準:基線「向下調整」、強化外加性檢驗、強制「永續發展工具(SD Tool)」
- 中心化 PACM 登錄處:由 UNFCCC 秘書處與 SBM 統轄,管理核發、轉移、註銷
PACM 額度跨國使用須扣減 5% 給「調適基金」、2% 給「全球減排貢獻(OMGE)」——這是強制扣減,不是由市場機制決定。
CDM 的落日過渡
- CDM 機制於 2026 年正式落日,新活動不得再以 CDM 身分核發額度
- 僅「經專案開發者主動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」的既有 CDM 專案,其 CER 可在 2030 年前用於 NDC 目標(屬「舊制度歷史性使用」,不觸發相應調整,不視為 ITMO 轉移)
- 既有專案若要在巴黎碳市場體系存續,須重新提出轉換申請、接受 A6.4SBM 審查,方法學也須逐一修訂校正
台灣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:自願減量專案 ⭐⭐⭐
承接舊《溫管法》「抵換專案」,事業或各級政府依環境部審定之減量方法規劃執行的減量措施,核心法理為「外加性」(非法規要求、不具投資效益、非技術普遍或存在技術障礙、須為基線情境外的額外減量)。
減量方法學
環境部已審定 150 項方法:CDM 承接方法 110 項(如再生能源併網發電 ACM0002)+本土化方法 40 項(如造林植林 AR-TMS0001、高效率設備汰換)。
排除條款(不得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的情況)⭐⭐⭐
- 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
- 已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第一批、第二批排放源
- 未來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
- 已申請 T-REC 之發電設備
自願減量專案主要適用於非納管事業(中小企業、服務業)或納管事業之非製程排放(運輸車隊、辦公大樓節能)——已經被法規管到的排放源不能再自己「假裝自願」。
新舊制差異 ⭐⭐⭐
| 項目 | 舊制(抵換專案管理辦法) | 新制(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) |
|---|---|---|
| 專案類型 | 未嚴格區分 | 分「移除」與「減少或避免排放」兩類 |
| 計入期(移除類,如植林) | — | 展延型 20 年(可展延 2 次,最長 60 年);固定型 30 年 |
| 計入期(減少排放類,如能效提升) | — | 展延型 5 年(可展延 2 次,最長 15 年);固定型 10 年 |
| 確證程序 | 一律須確證 | 技術成熟、計算簡易之方法可免確證 |
| 微型規模簡化 | 無 | 再生能源 ≤5,000 瓩或節能 ≤2,000 萬度/年,免環境衝擊分析與公眾意見,外加性僅需法規外加性檢視 |
扣抵碳費比率 ⭐⭐⭐
| 額度類型 | 扣除比率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自願減量專案/抵換專案額度 | 1.2 | 1 公噸減量額度可扣抵 1.2 公噸碳費應收費排放量(誘因設計) |
| 先期專案額度 | 0.3 | 舊法獎勵措施,鼓勵及早落日,僅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用,僅碳費開徵後前三年可用 |
具「法遵用途」(扣抵碳費、EIA 增量抵換承諾)的減量額度,交易與移轉須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(TCX),且不得二次交易。
VCM(國際自願碳市場)⭐⭐⭐
在強制性碳定價機制之外,由非國家行為者(企業、NGO、個人)自願交易「經驗證的減緩實績」的市場。獨立標準機構(Verra/VCS、Gold Standard、ACR、CAR 等)核發,而非政府直接核發。
VCM 兩大方法學類型
| 類型 | 範例 | 風險/挑戰 |
|---|---|---|
| 避免或減少排放 | 再生能源、REDD+、能源效率、社區爐具 | 再生能源已具財務自償性,外加性受挑戰而逐漸限縮;REDD+ 供給量最大但基線設定/外加性/洩漏爭議最高 |
| 碳移除(Removal) | 自然為本(造林、藍碳);科技為本(DAC、BECCS、生物炭、強化風化) | 自然為本需管控非永久性風險;科技為本永久性佳但成本極高、供給稀缺 |
REDD+ 因「基線灌水」(誇大預期砍伐率,虛增減量額度,形成「紙上減量 Paper Reductions」)問題備受質疑,SBTi 與牛津抵換原則都傾向限縮避免排放類額度,轉支持具物理移除事實的碳移除(CDR)額度。
VCM 應用場景(是否涉及相應調整)
- 自願性用途:企業內部碳中和宣告,不涉及相應調整,屬「貢獻型宣稱(Contribution Claim)」,地主國仍可保留該成果於 NDC 中
- 法遵或類法遵用途:如 CORSIA(國際航空碳抵換)要求須是有授權、有相應調整的跨國 ITMO 才適用(「CORSIA 合規額度」高階細分市場)
市場品質轉型:CCP(核心碳原則)
ICVCM 推出「核心碳原則(Core Carbon Principles, CCPs)」作為新黃金標準,要求「治理」「永續發展」「排放影響」三大面向達標(永久性、外加性、強健方法學、無淨損害)。台灣 TCX 上架國際碳權須符合 CCP 原則,且僅能交易一次(買方持有至註銷,不得轉售)——抑制投機炒作,確立碳權為合規/抵換工具而非金融商品。
企業參與 VCM 的兩種路徑
| 路徑 | 定義 | 適用對象 |
|---|---|---|
| 參與專案開發(一級市場) | 直接投資或與開發商合作 | 具長期資金、欲確保額度來源穩定的大型企業 |
| 次級市場採購 | 透過經紀商/交易所(如 TCX)購買現貨 | 需求量較小、需立即抵換的企業 |
碳資產管理四階段
建立需求評估(區分法遵需求 vs 自願需求)→ 採購與投資組合管理(分散地緣政治與專案風險)→ 盡職調查與風險管控(確認 MRV、緩衝池機制)→ 效益評估與揭露(財務效益+ESG 共益價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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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 根據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「合作方法」的定義,當減緩成果(MOs)被地主國授權並完成特定程序後,會轉化為下列哪一種可在締約方間進行跨境轉移的單位? (A) 認證減量額度(CER) (B) 國際轉讓減緩成果(ITMO) (C) 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(VER 或 VCU) (D) 巴黎協定額度機制額度(A6.4E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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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s: (B) 在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合作方法架構下,經地主國「授權」與「相應調整」的減緩成果(MOs)即可轉化為 ITMO 在締約方之間轉移。
Q2. 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與第 6.4 條在治理邏輯上主要差異為下列何者? (A) 兩者都採用完全相同的 MRV 程序與方法學,僅在減量額度名稱上有所區別 (B) 第 6.2 條專門用於森林碳匯專案,而第 6.4 條專門用於能源效率專案 (C) 第 6.2 條賦予締約方高度自主空間設計合作方法,而第 6.4 條由聯合國巴黎協定機構統一制定標準與方法學 (D) 第 6.2 條採「由上而下」的中央化治理,而第 6.4 條採「由下而上」的去中心化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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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s: (C) 第 6.2 條賦予締約方高度自主空間設計合作方法,而第 6.4 條由聯合國巴黎協定機構(A6.4 監管機構)統一制定標準與方法學;(D) 治理方向恰好說反了。
Q3. 在我國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架構下,企業參與自願減量專案所取得的額度,用於扣抵碳費時的優惠比率下列何者正確? (A) 扣除比率由企業與環境部個案協商決定 (B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1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 (C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0.3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 (D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1.2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D) 依《碳費收費辦法》,為鼓勵國內實質減量並提供誘因,自願減量專案(與抵換專案)的扣除比率設定為 1.2;先期專案額度才是 0.3(且僅限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、碳費開徵後前三年)。
Q4. 國際自願碳市場(VCM)的需求驅動力主要來自於以下何者? (A) 各國政府為了補充碳稅收入而強制要求企業購買 (B) 聯合國對於各國設定的強制減排目標 (C) 世界銀行為了籌措開發中國家技術移轉所設立基金 (D) 企業為了達成「碳中和」或是「淨零」等自願性氣候承諾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D) VCM 的需求主要源自私部門的氣候承諾,用於抵換剩餘排放或作為價值鏈以外的貢獻(BVCM)。
Q5. 新制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》與舊制《抵換專案管理辦法》相比,在專案類型與計入期方面有何重要調整? (A) 廢除了計入期的概念,專案可以永久產生減量額度 (B) 將專案明確分為「移除」與「減少排放」兩種類型,且給予不同長度的計入期 (C) 所有專案類型的計入期統一縮短為五年,且能延長一次 (D) 僅保留「移除」類型專案,不再接受「減少排放」類型的專案申請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B) 移除類型(如植林)計入期最長可達 60 年,減少排放類型(如能效提升)最長為 15 年,兩者計入期長度不同。
Q6. 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 條機制(PACM)在方法學標準上,相較於舊有的清潔發展機制(CDM)做了以下哪些革新? (A) 要求基線設定採取「向下調整」原則,引入強制性的永續發展評估工具(SD Tools) (B) 放寬外加性檢核標準,鼓勵更多專案參與 (C) 全面沿用 CDM 的方法學以確保最大的延續性 (D) 永續發展評估工具維持為選項工具,以加速專案審核流程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PACM 方法學核心轉變:基線設定更具企圖心(向下調整),並將永續發展評估由形式化工作轉為強制性審查門檻;(B)(C)(D) 皆與實際革新方向相反。
Q7. 政府導入自願減量專案制度對國家而言,不包含下列哪一項主要效益? (A) 提高企業對於國內低碳技術的投資誘因 (B) 減少國家達成國家自定貢獻(NDC)的邊際成本 (C) 全面取代碳稅(費)或總量管制排放交易(ETS)制度 (D) 加速「量測、報告、查驗」(MRV)與方法學標準化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C) 自願減量專案制度多半用於碳稅(費)或 ETS 下的「補充性政策工具」,而非完全取代它們。
Q8. 在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 條機制下,專案產生的減量額度在用於跨國抵換時,除了需要國家授權與相應調整外,還需扣減一定比例用於下列哪些特定目的? (A) 5% 用於「調適基金」,2% 用於「全球減排貢獻」(OMGE) (B) 10% 用於地主國的基礎建設發展基金 (C) 無須額外扣減,交由主管機關與市場機制決定 (D) 7% 用於 A6.4 監管機構的行政管理手續費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A) 依 A6.4 規則書,強制規定 5% 用於「調適基金」、2% 用於「全球減排貢獻(OMGE)」,這是固定比例而非交由市場決定。
Q9. 依據我國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》,下列何種情境符合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的「排除條款」,即不得申請? (A) 中小企業汰換其辦公大樓的老舊空調設備 (B) 已被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的排放源工廠,針對其製程排放進行改善 (C) 民間小企業將公司傳統燈具換成高效率 LED 燈 (D) 某企業投資推動造林與植林,增加森林碳匯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B) 排除條款明確排除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、以及已公告應盤查登錄的第一批與第二批排放源之製程排放,以避免重複計算;同一工廠的非製程排放(如辦公室節能)仍可申請。
Q10. 在國際自願碳市場(VCM)中,下列哪一種類型的專案因基線設定的主觀性高、外加性易受挑戰,而面臨較高的信譽風險? (A) 生物炭(Biochar) (B) 避免毀林與森林退化(REDD+) (C) 直接空氣捕集(DAC) (D) 更換為高效率工業馬達
✅ 看解答與解析
Ans: (B) REDD+ 因基線設定(預測砍伐率)、外加性、洩漏、逆轉等問題主觀性高,是當前供給量大但面臨高信譽風險的類別。
- 6.2條 vs 6.4條的治理邏輯(由下而上 vs 由上而下)是本節最高頻考點,反覆出現在Q2/Q6
- 自願減量專案扣抵碳費比率:一般1.2、先期專案0.3,數字容易混淆要背熟
- REDD+的「基線灌水/紙上減量」爭議與SBTi限縮避免排放類額度的立場相呼應,跨章節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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