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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2 組織自願減量實務

考科二CH2 組織自願減量實務進行中🕒 最後複習 2026-07-18#iPAS淨零/中級/科目二#CH2

CH2 組織自願減量實務

📘 本章架構

台灣減碳法制脈絡: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(2015)→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2023,2050 淨零入法)→ NDC 逐版加碼(2.0:2030 削減 24±1%;3.0:2030 削減 28±2%、新增 2035 削減 38±2%)。本章聚焦企業層級的「自願減量」與「碳資產管理」四大面向:自願減量專案與抵換制度(2.1)→ 碳移除與負碳技術(2.2)→ 碳抵換與碳資源交易(2.3)→ 內部碳定價與碳資產管理(2.4)

台灣 NDC 目標演進 ⭐⭐⭐

版本年份目標
溫管法入法目標20152050 年較 2005 年削減 50%
INDC20152030 年較基線情境減少 50%(約當較 2005 年削減 20%)
NDC 2.020222030 年較 2005 年削減 24±1%
NDC 3.02023(COP28 後)2030 年較 2005 年削減 28±2%;新增 2035 年削減 38±2%

自願減量與碳抵換基礎概念 ⭐⭐⭐

⭐ 「自願」的核心:外加性(Additionality)

自願減量的「自願」強調「非屬法定納管義務」「超越法定標準」「技術不具普遍性」或「本身不具投資效益」——這四項條件構成「外加性」的判斷基礎。減量成果須經「確證(validation)」「註冊(registry)」「監測(monitoring)」「查證(verification)」(合稱 MRV 程序)後才能核發「減量額度(碳信用額度,carbon credits)」。

⭐ 碳抵換的兩個位階
  1. 納管事業單位:用於「應納費排放量」或「總量管制超額排放量」的部分抵減,多作調節用途的政策工具,不得實際扣減向環境部申報的排放量
  2. 邁向碳中和的過渡手段:用於組織/產品/服務層級的碳中和宣告或供應鏈碳中和要求,涉及範疇更廣,以 ESG 效益與成本有效化綜合評估
⭐ 核心原則 ⭐⭐⭐

減量優先,移除為次,抵換為輔」——依環境部「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」與 ISO 14068-1,須先盡力降低自身範疇一二三排放,採行碳移除措施,剩餘排放才用高品質減量額度抵換(且應使用核發五年以內的碳權),並透明揭露來源、年份、外加性、永久性,避免漂綠(Greenwashing)。


2.1 國內外自願減量專案與抵換制度

📘 本節核心

三層次自願減量架構:國際(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:6.2 合作方法 vs 6.4 PACM)→ 國內(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:自願減量專案)→ 市場(VCM 國際自願碳市場)

各國政府「自願減量專案」的定位

📌 補充說明

多數國家(哥倫比亞、智利、南非、日本 J-Credit、韓國、加拿大卑詩省、加州、魁北克、中國等)將自願減量制度作為碳稅/碳費/ETS 的「補充性工具」,具政府法制基礎,而非放任的鬆散自願市場。

企業三種參與方式:

方式範例說明
抵減型參與哥倫比亞、智利、南非「抵減碳稅」購買政府核可減量額度降低稅負
補充型法遵參與加州、魁北克、卑詩省、韓國、日本 ETS以一定比例「抵換」取代超額排放額度
投資型參與直接投入專案開發較低成本額度+供應鏈 ESG 表現+提前布局第六條市場能力

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:兩種國際碳市場治理邏輯 ⭐⭐⭐⭐⭐

⭐ 6.2 條「合作方法」vs 6.4 條「PACM」核心差異(最高頻考點)
項目第 6.2 條 合作方法(Cooperative Approaches)第 6.4 條 PACM(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)
治理模式由下而上,去中心化由上而下,中央化(聯合國 A6.4 監管機構 SBM 統一制定)
自主性締約方高度自主設計合作方法、MRV 方式統一方法學、核發標準、永續發展工具
產出單位國際轉讓減緩成果(ITMOA6.4ER
前身承繼並革新自《京都議定書》CDM
核心程序授權(Authorization)+相應調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)同左,且方法學採「向下調整」基線原則、強制永續發展工具(SD Tool)
⭐ ITMO 生命週期六步驟

建立合作方法與法律文件 → 執行並計算減緩成果(MO)→ 授權(Authorization)→ 初次轉移(First Transfer)產生 ITMO → 相應調整(地主國 NDC 帳冊增量、購買方扣減)→ 報告與登錄(ETF/CARP)

⭐ PACM(6.4 條)三大支柱
  1. A6.4 監管機構(SBM):制定方法論、核發標準、永續發展工具,向 CMA 報告
  2. 方法學標準:基線「向下調整」、強化外加性檢驗、強制「永續發展工具(SD Tool)」
  3. 中心化 PACM 登錄處:由 UNFCCC 秘書處與 SBM 統轄,管理核發、轉移、註銷
⚠️ 易錯點 ⭐⭐⭐

PACM 額度跨國使用須扣減 5% 給「調適基金」、2% 給「全球減排貢獻(OMGE)」——這是強制扣減,不是由市場機制決定。

CDM 的落日過渡

台灣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5 條:自願減量專案 ⭐⭐⭐

⭐ 定義

承接舊《溫管法》「抵換專案」,事業或各級政府依環境部審定之減量方法規劃執行的減量措施,核心法理為「外加性」(非法規要求、不具投資效益、非技術普遍或存在技術障礙、須為基線情境外的額外減量)。

減量方法學

環境部已審定 150 項方法:CDM 承接方法 110 項(如再生能源併網發電 ACM0002)+本土化方法 40 項(如造林植林 AR-TMS0001、高效率設備汰換)。

排除條款(不得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的情況)⭐⭐⭐

💡 記憶技巧

自願減量專案主要適用於非納管事業(中小企業、服務業)或納管事業之非製程排放(運輸車隊、辦公大樓節能)——已經被法規管到的排放源不能再自己「假裝自願」。

新舊制差異 ⭐⭐⭐

項目舊制(抵換專案管理辦法)新制(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)
專案類型未嚴格區分分「移除」與「減少或避免排放」兩類
計入期(移除類,如植林)展延型 20 年(可展延 2 次,最長 60 年);固定型 30 年
計入期(減少排放類,如能效提升)展延型 5 年(可展延 2 次,最長 15 年);固定型 10 年
確證程序一律須確證技術成熟、計算簡易之方法可免確證
微型規模簡化再生能源 ≤5,000 瓩或節能 ≤2,000 萬度/年,免環境衝擊分析與公眾意見,外加性僅需法規外加性檢視

扣抵碳費比率 ⭐⭐⭐

額度類型扣除比率說明
自願減量專案/抵換專案額度1.21 公噸減量額度可扣抵 1.2 公噸碳費應收費排放量(誘因設計)
先期專案額度0.3舊法獎勵措施,鼓勵及早落日,僅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用,僅碳費開徵後前三年可用
⭐ 交易集中原則

具「法遵用途」(扣抵碳費、EIA 增量抵換承諾)的減量額度,交易與移轉須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(TCX),且不得二次交易。

VCM(國際自願碳市場)⭐⭐⭐

⭐ 定義

在強制性碳定價機制之外,由非國家行為者(企業、NGO、個人)自願交易「經驗證的減緩實績」的市場。獨立標準機構(Verra/VCS、Gold Standard、ACR、CAR 等)核發,而非政府直接核發。

VCM 兩大方法學類型

類型範例風險/挑戰
避免或減少排放再生能源、REDD+、能源效率、社區爐具再生能源已具財務自償性,外加性受挑戰而逐漸限縮;REDD+ 供給量最大但基線設定/外加性/洩漏爭議最高
碳移除(Removal)自然為本(造林、藍碳);科技為本(DAC、BECCS、生物炭、強化風化)自然為本需管控非永久性風險;科技為本永久性佳但成本極高、供給稀缺
⚠️ 易錯點 ⭐⭐⭐

REDD+ 因「基線灌水」(誇大預期砍伐率,虛增減量額度,形成「紙上減量 Paper Reductions」)問題備受質疑,SBTi 與牛津抵換原則都傾向限縮避免排放類額度,轉支持具物理移除事實的碳移除(CDR)額度。

VCM 應用場景(是否涉及相應調整)

市場品質轉型:CCP(核心碳原則)

ICVCM 推出「核心碳原則(Core Carbon Principles, CCPs)」作為新黃金標準,要求「治理」「永續發展」「排放影響」三大面向達標(永久性、外加性、強健方法學、無淨損害)。台灣 TCX 上架國際碳權須符合 CCP 原則,且僅能交易一次(買方持有至註銷,不得轉售)——抑制投機炒作,確立碳權為合規/抵換工具而非金融商品。

企業參與 VCM 的兩種路徑

路徑定義適用對象
參與專案開發(一級市場)直接投資或與開發商合作具長期資金、欲確保額度來源穩定的大型企業
次級市場採購透過經紀商/交易所(如 TCX)購買現貨需求量較小、需立即抵換的企業

碳資產管理四階段

建立需求評估(區分法遵需求 vs 自願需求)→ 採購與投資組合管理(分散地緣政治與專案風險)→ 盡職調查與風險管控(確認 MRV、緩衝池機制)→ 效益評估與揭露(財務效益+ESG 共益價值)


🔗 相關名詞卡

ITMOPACMVCM自願減量專案REDD+CCP核心碳原則

📝 章節考題自測(先作答,再點開解答)

Q1. 根據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「合作方法」的定義,當減緩成果(MOs)被地主國授權並完成特定程序後,會轉化為下列哪一種可在締約方間進行跨境轉移的單位? (A) 認證減量額度(CER) (B) 國際轉讓減緩成果(ITMO) (C) 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(VER 或 VCU) (D) 巴黎協定額度機制額度(A6.4ER)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B) 在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合作方法架構下,經地主國「授權」與「相應調整」的減緩成果(MOs)即可轉化為 ITMO 在締約方之間轉移。

Q2. 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與第 6.4 條在治理邏輯上主要差異為下列何者? (A) 兩者都採用完全相同的 MRV 程序與方法學,僅在減量額度名稱上有所區別 (B) 第 6.2 條專門用於森林碳匯專案,而第 6.4 條專門用於能源效率專案 (C) 第 6.2 條賦予締約方高度自主空間設計合作方法,而第 6.4 條由聯合國巴黎協定機構統一制定標準與方法學 (D) 第 6.2 條採「由上而下」的中央化治理,而第 6.4 條採「由下而上」的去中心化模式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C) 第 6.2 條賦予締約方高度自主空間設計合作方法,而第 6.4 條由聯合國巴黎協定機構(A6.4 監管機構)統一制定標準與方法學;(D) 治理方向恰好說反了。

Q3. 在我國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架構下,企業參與自願減量專案所取得的額度,用於扣抵碳費時的優惠比率下列何者正確? (A) 扣除比率由企業與環境部個案協商決定 (B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1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 (C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0.3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 (D) 每 1 單位減量額度可以扣抵 1.2 單位碳費應收費排放量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D) 依《碳費收費辦法》,為鼓勵國內實質減量並提供誘因,自願減量專案(與抵換專案)的扣除比率設定為 1.2;先期專案額度才是 0.3(且僅限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、碳費開徵後前三年)。

Q4. 國際自願碳市場(VCM)的需求驅動力主要來自於以下何者? (A) 各國政府為了補充碳稅收入而強制要求企業購買 (B) 聯合國對於各國設定的強制減排目標 (C) 世界銀行為了籌措開發中國家技術移轉所設立基金 (D) 企業為了達成「碳中和」或是「淨零」等自願性氣候承諾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D) VCM 的需求主要源自私部門的氣候承諾,用於抵換剩餘排放或作為價值鏈以外的貢獻(BVCM)。

Q5. 新制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》與舊制《抵換專案管理辦法》相比,在專案類型與計入期方面有何重要調整? (A) 廢除了計入期的概念,專案可以永久產生減量額度 (B) 將專案明確分為「移除」與「減少排放」兩種類型,且給予不同長度的計入期 (C) 所有專案類型的計入期統一縮短為五年,且能延長一次 (D) 僅保留「移除」類型專案,不再接受「減少排放」類型的專案申請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B) 移除類型(如植林)計入期最長可達 60 年,減少排放類型(如能效提升)最長為 15 年,兩者計入期長度不同。

Q6. 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 條機制(PACM)在方法學標準上,相較於舊有的清潔發展機制(CDM)做了以下哪些革新? (A) 要求基線設定採取「向下調整」原則,引入強制性的永續發展評估工具(SD Tools) (B) 放寬外加性檢核標準,鼓勵更多專案參與 (C) 全面沿用 CDM 的方法學以確保最大的延續性 (D) 永續發展評估工具維持為選項工具,以加速專案審核流程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A) PACM 方法學核心轉變:基線設定更具企圖心(向下調整),並將永續發展評估由形式化工作轉為強制性審查門檻;(B)(C)(D) 皆與實際革新方向相反。

Q7. 政府導入自願減量專案制度對國家而言,不包含下列哪一項主要效益? (A) 提高企業對於國內低碳技術的投資誘因 (B) 減少國家達成國家自定貢獻(NDC)的邊際成本 (C) 全面取代碳稅(費)或總量管制排放交易(ETS)制度 (D) 加速「量測、報告、查驗」(MRV)與方法學標準化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C) 自願減量專案制度多半用於碳稅(費)或 ETS 下的「補充性政策工具」,而非完全取代它們。

Q8. 在《巴黎協定》第 6.4 條機制下,專案產生的減量額度在用於跨國抵換時,除了需要國家授權與相應調整外,還需扣減一定比例用於下列哪些特定目的? (A) 5% 用於「調適基金」,2% 用於「全球減排貢獻」(OMGE) (B) 10% 用於地主國的基礎建設發展基金 (C) 無須額外扣減,交由主管機關與市場機制決定 (D) 7% 用於 A6.4 監管機構的行政管理手續費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A) 依 A6.4 規則書,強制規定 5% 用於「調適基金」、2% 用於「全球減排貢獻(OMGE)」,這是固定比例而非交由市場決定。

Q9. 依據我國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》,下列何種情境符合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的「排除條款」,即不得申請? (A) 中小企業汰換其辦公大樓的老舊空調設備 (B) 已被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的排放源工廠,針對其製程排放進行改善 (C) 民間小企業將公司傳統燈具換成高效率 LED 燈 (D) 某企業投資推動造林與植林,增加森林碳匯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B) 排除條款明確排除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、以及已公告應盤查登錄的第一批與第二批排放源之製程排放,以避免重複計算;同一工廠的非製程排放(如辦公室節能)仍可申請。

Q10. 在國際自願碳市場(VCM)中,下列哪一種類型的專案因基線設定的主觀性高、外加性易受挑戰,而面臨較高的信譽風險? (A) 生物炭(Biochar) (B) 避免毀林與森林退化(REDD+) (C) 直接空氣捕集(DAC) (D) 更換為高效率工業馬達

✅ 看解答與解析

Ans: (B) REDD+ 因基線設定(預測砍伐率)、外加性、洩漏、逆轉等問題主觀性高,是當前供給量大但面臨高信譽風險的類別。


🔒 私人備註區
  • 6.2條 vs 6.4條的治理邏輯(由下而上 vs 由上而下)是本節最高頻考點,反覆出現在Q2/Q6
  • 自願減量專案扣抵碳費比率:一般1.2、先期專案0.3,數字容易混淆要背熟
  • REDD+的「基線灌水/紙上減量」爭議與SBTi限縮避免排放類額度的立場相呼應,跨章節概念
  • 排除條款是「製程排放」被排除,不是整間工廠都不能申請——注意Q9的細節陷阱